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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承认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法院却判单位赔13万!

来源: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作者: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 | 时间:2019/7/3

解雇,是对员工最严厉的惩罚。那么员工不幸被解雇了,应该怎么办呢?下面以一个最新的案例说明这个程序违法的问题:

杨某来自四川渠县,于200910月份入职东莞一家纺织公司任职染布值机员,2018528日被公司以在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争吵,脏话骂人,被记大过一次。2018814日,被公司以不按规定操作,给公司造成成本浪费,又记大过一次。随即公司以一年内记大过两次直接解雇,不支付一分钱的赔偿金。杨某心里本来就一肚子气,但是对于这样6000多人的大公司,以自己的力量简直是以鸡蛋碰石头,觉得还是委托专业的律师会增加成功率。然后他便在网上找律师,由于笔者在网上的所留的痕迹比较多,自然而然地找到了笔者,经过一番的了解对比后,便到律师事务所委托笔者代理。目标是要求公司赔偿13万。

劳动仲裁开庭时,杨某本人也亲自出庭,自己想说的话全部一古脑说出来了,仲裁庭也客气地让他充分表达了一番。2018108日仲裁裁决书出来了,还是终局裁决,一下子让杨某傻了眼:驳回全部仲裁请求!

收到这样的结果也在笔者的意料当中,笔者当然不能这么认输,等到起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就去法院起诉。20181116日开庭,首先,我方承认一年内被两次记大过的事实,并且承认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定制度,我方的抗辩理由是公司的解雇程序违法,解雇职工并没有事先或者在起诉前经过工会的批准!程序违法也是违法,程序违法就导致了解雇的违法,解雇违法就需要对解雇的杨某赔偿13万。

公司辩称其是根据奖惩管理缺席规定,只有在员工拒签、不认罚,属于加重一级处理的情形时才需要报工会,而原告对违纪事实是认可并签名,不需要经过工会。笔者听到这些辩词时,心里有底了,这官司要赢,基本上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了!

法官的判案速度也是值得点赞的,16号才开庭,19号就直接出判决书。判决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1688元!

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当然不服,很快就制作工会的联络函和复函作为新的证据,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应诉时,并没有提交答辩,开庭时承认确实是一年记两次大过的事实,确实是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已经于1998年成立了工会组织,其在原审确认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时并未事先或者事后通知其工会组织,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而新提交的工会联络函及复函,显示的落款时间为解雇前一天,但无其他证据佐证该联络函及复函确实于落款时间当日形成,不足以推翻在一审中作出对其不利的陈述,故不予采纳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请求。

201942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现在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要合法解雇一名职工,第一需要实体合法(有事实依据),第二是程序合法,(经工会批准)。两者缺一则构成违法解雇,就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