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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付伤残补助金,东莞市政府败诉

来源:东莞工伤律师网 | 作者:林振富 | 时间:2019/3/20

在中国,作为律师,最怕打的官司就是行政官司,行政官司就是民告官,其难度可想而知,光是能不能立案就是一道坎,好不容易立了案,胜诉率也是低得要命,在中国的这样的国情,要打赢行政官司,可以说需要很大的胆量与智慧,加上打不死的耐心。

        但是,在自己利益受损的情况下,再大的官司也要告,首先是要有勇气,下面为大家分享最新一个胜诉的民告官司案例,这次告赢的东莞市人民政府。

        覃某来自广西,于2016年8月10日入职东莞市常平镇一家五金公司上班做普工,2017年1月20日11时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到手,后送到东莞市光华医院,桥头医院治疗及康复。2017年3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7日,被鉴定为伤残六级,然后于2018年1月9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11日向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伤残待遇,社保中心在2018年1月22日作出支付决定,决定支付给覃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10.64元,而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那可是16个月的工资啊。

        这究竟是什么原因让社保中心不愿意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呢?社保中心称: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覃某缴纳2017年1月份的工伤保险费,直到2017年2月8日才补缴,所以是属于受伤后买保险,社保中心依法不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去社保中心查询到参保状态是“正常缴费”,社保中心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吗?为了争回公平与正义,肯定要走法律程序。

        随后向东莞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结果东莞市政府是维持社保中心的决定,此路不通。

        收到复议决定书,不死心,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1月确处于春节期间,全国人民都在过传统的春节假期,用人单位当时银行帐户余额不足导致扣缴社保费失败后,因时处春节未能及时补缴符合常理,而社保中心对用人单位春节后的补缴行为亦予以接受,且在《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中载明2016年9月至2018年2月的缴费时段内覃某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险种缴费方式都是“正常缴费”


 综上,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作出(2018)粤1971行初708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社保中心作出的东社保中心工伤支决字第20963596号《职工因工伤亡补偿待遇支付决定》;二、撤销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东府行复【2018】13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三、责令社保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本案待遇支付申请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社保中心、东莞市政府负担。本案中,主要是因为春节期间放假造成银行帐户余额不够钱扣社保费用引起的争议,但是最终社保中心原谅了上述行为,在支付伤残补助金时又拿出来说事,明显是不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的情形并不属于以上规定中的未缴纳社保保险费的情形。故东莞市社保基金中心、东莞市人民政府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