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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法律岂能打折?

来源:东莞工伤律师网 | 作者:林振富 | 时间:2019/2/13

  近日,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这种做法,能够适用“赔钱减刑”的,大多是非蓄意的犯罪案件。(1月31日《羊城晚报》)

  不论怎么看,“赔钱减刑”都是一种冒险逻辑,有让法律可以打折之嫌。一般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减轻刑罚,都会作出让刑罚利于自己的各种表现,比如忏悔、哭诉、赔偿,这些表现可以作为减刑的依据,但还需要经过较长时期的核准。东莞两级法院只看重被告在审判作出之前的积极主动表现,让减刑程序十分便捷地在审判过程中完成,这很容易导致“表现良好”与减刑的呼应,那么被告也就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让法庭当场作出与自己罪行不相适的审判结果,这样的审判也将变得毫无意义。

  一直以来,我国《刑法》对减刑条件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减刑只适用于审判决定作出以后的执行过程,减刑条件包括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各项内容,但就是没有“赔钱减刑”这一条。但实际上“赔钱减刑”甚至“用钱买命”的案例并不少见。像前年抚顺市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辽宁省第十界人大代表侯建军死刑,而去年辽宁省高院却以“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等理由,终审判处侯建军死缓。一些地方法院这种在减刑制度上“大胆创新”的做法让人难以相信这是法律的人性化,金钱赎买刑罚正成为破坏刑法准则的重大弊病之一。

  “赔钱减刑”在西方当然也是有的,但遭遇的争议同样强烈。像几年前中国留学生在奥克兰撞死人事件,在赔偿车祸死者家人后减刑一半,结果引起不满,这还是在新西兰这个刑法精神比较柔和的国家,在其他一些国家,罪行与处罚明显不等的审判,都会面临来自民众的普遍质疑。质疑的基本理由在于,赔了钱只是解决了民事法律关系,并不能代替刑事处罚,而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本身就面临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两项处罚,谁也不能替代谁,不能互相赎买,不能用民事赔偿来给刑事处罚打折。

  东莞地方法院在自说自话。虽然有负责人称对于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即使被告人赔钱,也不能减刑,但来自民间的声音几乎全是否定,焦点集中在“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是否会比没钱人轻?”上。人们的担忧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我们无法明确地区分“非蓄意犯罪案件”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结果只会是法院说“非蓄意”就“非蓄意”,法院说“社会影响恶劣”就“社会影响恶劣”,即便这种判断与大多数人的判断不一样。如果以这样的原则推行“赔钱减刑”,很有可能导致法律人的专断以及法律功能的畸变,“赔钱减刑”一旦普及化,人们对法律的信心也将荒漠化。